1、要消除企查查的历史记录,用户需要通过企查查平台的相关操作进行删除。
2、企查查是一个企业信息查询平台,用户可以在上面查询企业相关的工商、法律、知识产权等信息。当用户在企查查上搜索或浏览企业信息时,平台会自动记录用户的行为,形成历史记录。这些历史记录可能会被其他用户或企业看到,因此有些用户可能希望删除自己的历史记录。
3、要删除企查查的历史记录,用户可以登录自己的企查查账号,在“个人中心”或“设置”页面中找到“历史记录”选项,然后选择需要删除的历史记录进行删除。不同的版本和操作系统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大体操作流程是相同的。
4、举个例子,假设一个用户在企查查上搜索了“A公司”的相关信息,然后浏览了A公司的工商信息和法律诉讼信息。这些信息会被记录在用户的历史记录中。如果该用户希望删除这些历史记录,可以登录自己的企查查账号,在“个人中心”页面中找到“历史记录”选项,然后选择“A公司”相关的历史记录进行删除。
5、需要注意的是,企查查平台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留用户的历史记录,因此在删除历史记录之前,用户应该先了解相关规定和政策。
联系企查查客服,提供证明材料,法律途径。
1、联系企查查客服:通过电话、在线咨询等方式与企查查客服进行沟通,并提交删除申请。
2、提供证明材料:如果需要删除的信息涉及不实或错误,可以向相关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可以是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明、财务报表等,以证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
3、法律途径:如果企查查公开展示的信息涉及侵权、诽谤等问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申请删除。
2、在“我的企业”右边,点击需要删除企业信息下面的管理;
3、在“企业信息”页面,右侧的信息中可根据需要自行修改删除;
4、待窗口提示“编辑成功”即表示对企业信息的删除完成。
如果您或您的公司在企查查上被公开显示有起诉案件,您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消除这些信息:
向法院提交申请:如果这些起诉案件已经解决并达成和解或者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您的裁决,您可以向相应的法院提交一份申请书,请求删除或更正相关的记录。如果您的申请被批准,法院将通知企查查将相关信息修改或删除。
与企查查沟通:您也可以直接联系企查查客服部门,并提供具体证据证明这些信息不正确或已过时。如果企查查确认您的信息属实,他们将会更新记录并删除不正确的信息。
雇用网络维权公司:如果企查查不愿意删除错误的信息,您可以寻求专业网络维权公司的帮助,代表您与企查查进行谈判并协商解决方案。
总的来说,消除在企查查上显示的起诉案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如果您无法自行处理此事,建议您请专业律师或网络维权公司帮助您处理
指的是背约、不守信用的人,行为属于道德范畴规范的,不涉及法律约束。有以下行为的,都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比如贷款恶意不还款,长期拖欠借款。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综上所述,欠款没有金额限制,只要是欠钱拒不还款,被人起诉后,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对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均可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只有找专业机构来删除,自己是没办法删除的,我公司就打过一次官司,就有了被执行的记录,找了好几个机构不是很放心,最后找了支付宝的跑政通,还是比较顺利的,最终把源头消除了,企查查,天眼查等平台同步消除;分享一下我的方法吧,支付宝搜索跑政通,选择企业信用修复,然后再选择自己需要的就行了,隔会客服就会联系你了解情况的。
1、没法删除,只能隐藏,隐藏企查查的法院判决书的方法为:联系之前的经办法官,要求对案件判决不公开,通过之后可以对该案件的公开情况予以调整,或者问一下专业处理这种情况的公司,委托他们帮忙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