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法院执行结案并完成相关的征信处理程序后,银行征信记录的消除周期可以根据银行的具体规定和信用体系来确定。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银行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应当及时更新和核实相关信用信息,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个人提供书面查询结果。一般来说,银行在收到法院通知后会立即处理相关信用信息,并在 1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将相应的信用信息修改或删除。不过由于银行的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不同,因此具体的修改或删除周期也会有所不同,有可能会更长一些。如果时间过长,建议个人及时向银行查询和咨询,以便能在最短时间内解决相关问题
1、民事纠纷负有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将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2、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3、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4、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5、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6、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1、未结案情况原告会不会影响征信取决于是否进入法院失信黑名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没有进入失信黑名单,那么征信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已经进入法院失信黑名单,那么对于征信有很大影响。
2、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是没有什么影响就是被强制执行,可能被外人所知,特别是你账户的银行,以后要贷款就困难些还有就是对老赖在法院门口的公示,这个影响更大一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1、法院已结案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就可能对自己的征信产生影响。
2、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5、(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6、(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7、(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